赵薇问询笔录曝光:黄有龙等禁入证券市场(5)

2018-04-17 17:09 来源:来源:中国证券报


  黄有龙


  中信银行是孔德永这边找的,我们这边没有找过任何银行,包括深圳的银行。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此外,黄有龙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失败后,自己没有再与任何金融机构联系过。


  第二,对于当事人所提“《告知书》是用龙薇传媒后续实际的态度反观公告中的表述,认为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告知书》认为2017年1月12日的回复公告中“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表述让投资者对龙薇传媒完成收购产生了强烈预期,而根据后续龙薇传媒的表现,2017年2月8日赵政受黄有龙指派直接与孔德永谈判终止收购、黄有龙勉强接受收购5.0396%的方案、最终完全终止收购等等,全然看不出龙薇传媒有“积极”促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意愿。


  因此,证监会认定公告中“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无不当。


  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


  赵薇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


  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监会——


  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证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黄有龙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非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四,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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