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问询笔录曝光:黄有龙等禁入证券市场(3)
2018-04-17 17:09 来源:来源:中国证券报
第二项违法事实
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申辩称——
一是关于“拟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的说明,是根据当时能够回复的、相对确定的事实情况,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如实进行概况说明。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
二是涉案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确定的。
三是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
证监会驳斥称——
第一,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龙薇传媒方面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
赵政
关于总金额我们就是希望越多越好,因为他们成本低,但是最后能借多少还是要看股价的。12月29日见面之前,中信银行通过王某中发给我过一个方案,表示保底22亿元能够借,如果股价涨起来,到27元的时候,最高能批到30亿元。
赵政,男,大漠金海集团有限公司(黄有龙持股100%)法务总监,受黄有龙委托负责办理万家文化股权收购事项。
王某飞
中信银行来的时候带了一份方案过来的……我们说15亿元是我们的底线,能多贷点最好,银行说贷多少要看股价……但15亿元肯定能批下来的,他们会按30亿元的融资方案往上报。
王某飞,龙薇传媒方面与银行联系融资事宜。
孔德永
王某中跟我说,中信银行想做这笔业务,安排的额度是30亿。当天我就发微信给赵政说了这个情况……
黄有龙
中信银行借30亿元这个金额我是后来知道的。
综上,龙薇传媒申辩其不知道银行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的方案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龙薇传媒有关人员与拟融资银行接洽并深入讨论融资方案,却称不知晓银行的拟融资金额,明显有悖常理。
第二,龙薇传媒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变数,存在重大遗漏。
赵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龙薇传媒会优先使用银行的资金。
赵政
银必信的资金是授信,根据我们的需求来使用,不一定要用或者全部用。我们肯定用成本低的资金。
黄有龙
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15亿元还掉。
并且,龙薇传媒与银必信签署的协议是借款额度授权协议,是一种授信性质的框架协议,如《借款协议》1.1借款额度中约定“甲方对乙方出借资金总额度为不高于人民币拾五亿元”,即龙薇传媒向银必信的借款并非已经实际借入,而是一种借款额度协议,龙薇传媒也可以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
第三项违法事实
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龙薇传媒申辩认为——
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
二是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
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
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证监会驳斥称——
第一,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对本案收购能否顺利推进有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应及时披露。
第二,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为两个不同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万家集团联系金融机构不能当然理解成“龙薇传媒在积极联系金融机构”。
第三,龙薇传媒不能因万家文化知悉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项违法事实
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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