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法新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月1日起全国试行(2)

2018-01-02 17:09 来源:闽南网


  根据改革方案,在三种情况下一定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二是发生在国家公园、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款的解释权留给了省市一级政府,他们可根据本地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条件,来设计具体启动标准等。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也可启动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齐霁说。


  损害后就要拿出真金白银来修复,齐霁说,试点方案鼓励建立相关的财政专户,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其他社会化分担机制。国外比较通行的办法是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目前贵州在做相关尝试;还有是将赔偿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结合,或与其他社会化分担机制结合,“现在这些方面还属空白,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各省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态去实验,去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问题”。


  很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鉴定评估、赔偿和修复都需要很长时间。比如半个世纪前的美国“拉夫运河事件”,修复花了24年;1989年发生的“埃克森石油泄露事件”,导致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齐霁说,我国在推行该制度时,也将会遇见类似情况。“但这项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程度越高,有关企业等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


财经屋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