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商标侵权等“傍名牌”行为!山寨品牌涉嫌擦边球(2)
2018-08-03 17:11 来源: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对外表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已经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约谈平台经营者,并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反映的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拼多多公关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发来的声明称,将全力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进一步严厉打击平台上侵权假冒商品,努力达到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期望。
“傍名牌”现象存在已久,对其治理也始终不断。数据显示,2005年-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傍名牌”案件4.96万件;2013年仅4月至7月,就查处“傍名牌”案件1.61万件,案值3.4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36件。
“傍名牌”的形式较多,比如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国内彩电巨头创维近日发布声明,表示在拼多多平台上发现了大量假冒创维的电视产品。声明中列举了拼多多平台上大量打着“创维”或者近似旗号的彩电产品,比如“创维先锋”“创维云视TV”“创维嘉”“创维美”“创维酷酷”“创维云视听”“创维e家”“创維”等。
有执法人员介绍,“傍名牌”还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的字号的形式存在。比如福州市工商局曾在查处中发现,虽然台湾宝岛眼镜公司拥有“宝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有的地方却依然通过合法登记“江西宝岛眼镜”、“福州宝岛眼镜”等企业名称并对外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对于大量“傍名牌”产品及假货,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拼多多作为平台,无权控制平台内商品的价格。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和合法性负责,而不是平台本身,平台也是售假的受害者,过度地要求和指责平台在法律和逻辑上都是不对的,在道义上也是不公平的。
“某种情况下,拼多多并非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身份,其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电商,而是采取了分享、拼团等商业手段。”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这种类似微商的分享行为是被认为属于互联网广告的。”朱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而对于广告发布行为来说,需要做到对商品的审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指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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