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2018解读:按税率表如何计算缴税?(3)
2018-07-05 17:05 来源:来源:网易研究局
草案第九条原文: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读:关于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的规定未作调整。
汇算清缴的新规定,意味着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许多人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时间段。经营所得的界定发生变化,故作相应的调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未作变化,只是对文字做了调整。原先的规定是“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期限大不相同。一个是次年6月30日前,一个是次月15日内!
境外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注意,中国和许多国家都有税收抵免的协定,报税不等于补税。
注销中国国籍,必须把税账算清。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就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同样地,申报纳税不见得就一定要补税。
草案第十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解读:汇算清缴退税业务肯定大增,需要有相关的依据。
草案第十一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解读:个人所得税征管仅靠税务部门是做不好的。税收征管将涉及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教育、卫生、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众多部门,这些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才可能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量超乎一般人的想象。除了简单化处理之外,还得依托其他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税务部门得到信息之后,还得处理信息,各种成本费用都需要充分考虑。
财产转让所得加强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需要奖惩分明的制度。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将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法更充分地得到遵守。
草案第十二条原文: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解读:对货币的规定规定符合实际。例如,港澳地区的货币不是外国货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表述更准确。
草案第十三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补充提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风险!
草案第十四条原文: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税收征管法尚未修改到位,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必须前行。部门协作以及程序性的规定可以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草案第十五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综合所得概念引入之后,按年纳税,需要界定“纳税年度”,即公历年度。
草案第十六条原文: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的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解读: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来看,年所得30万元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的应纳税额都会下降。再考虑到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综合所得31.8万元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的应纳税额会下降。31.8万元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一收入来源者的税负保持不变。如果全社会的个人收入来源单一,且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就属于没有人受损的帕累托改善,容易得到社会的支持。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单一收入来源者如按征求意见稿,受益面不只是年综合所得在31.8万元以下的个人,而是覆盖部分综合所得在31.8万元以上的个人。至于覆盖多少,则取决于个人是否有可附加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标准的设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负可能增加的是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个人。现行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这就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每次都可以适用20%的税率,综合所得之后要和其他三种所得加总,税率抬高的可能性大增,且有机会适用45%的高税率。现行税制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是20%,综合所得之后税负可能增加。稿酬所得,虽然有所得按70%计算后再纳入综合所得,但与14%的比例税率相比,相应所得可能适用20%以上的税率,乃至45%的税率,税负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在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水平不够合理且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条件下,征求意见稿设定的税率不利于创新性劳动供给。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许多是创新的报偿,对创新课以重税不利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不利于文化繁荣。
草案第十七条原文: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不超过30000元的5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解读:现行税法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就要适用35%的税率,而征求意见稿10万元适用的是20%的税率,30万元至50万元适用的是30%的税率。最高边际税率35%维持不变,但适用的所得额从10万元以上提高到50万元以上。这样的税率规定总体上属于减税,税率还应与综合所得大致均衡。
最后,每月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先行实施,属于减税政策。综合所得按年计征,最快也得2019年才能进行。经营所得所对应的部分,先行实施,也是减税政策。
(感谢张斌、范建鏋等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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