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2018解读:按税率表如何计算缴税?(2)
2018-07-05 17:05 来源:来源:网易研究局
解读:综合所得的规定,需要有相应的计算方法。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基本参照现行工资、薪金所得,对适用所得的级距作了调整。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均不再保留。经营所得基本参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但对适用所得级距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维持不变。
草案第四条原文: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解读: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修改更符合实际情况。退役金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的一次性待遇,应免征。“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的表述不够严谨,因工资是工作报酬,退休、离休表明个人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所领取的不是工资,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更符合现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
草案第五条原文: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解读: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作重大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征求意见稿改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合每月5000元。这里争议很大。各地不同生活成本费用有很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定位也是个问题。个人所得税如定位为是精英税就可大幅度提高免征额标准。放下争议而言。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现行税法都有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次不到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显然直接将这三类所得不作任何扣除就并入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不合适的。征求意见稿考虑了稿酬所得原先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三成的实际情况,按70%计入综合所得,但这显然还不能与现行税制的税负衔接好。
非居民个人的规定根据居民个人标准折算。可完善之处同居民个人的相关说明。由于经营所得的界定发生变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根据“所得”的本义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没有变化。原先这一款中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这三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文字作相应调整。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未作调整。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但所得按70%计算。个人对教育和公益慈善捐赠的规定未作调整。
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很受关注,但这里还看不到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和过去税法中常有的“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有很大不同,因为专项附加扣除会涉及其他很多部门。
草案第六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解读:这是加强税收征管的规定。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各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手段不同程度得到利用,这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的发挥,因此有此规定。具体操作方案视未来的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草案第七条原文: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增加“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利于税收征管。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便于操作。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才由税务机关赋予,便于操作。
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更多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个人数量将大增。税收征管工作量将大增。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个人也需要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还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草案第八条原文: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解读: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综合所得,但计算应纳税额按年进行。这势必涉及汇算清缴问题。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构成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的规定很接地气,可以更好地帮助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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