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真实事件:主角原型还原“格列宁案”(3)

2018-07-05 17:04 来源:来源:重庆晨报


  陆勇案之外三十余同类案件均为有罪


  “我和陆勇也有过一面之缘,他是个幸运的人。”劳东燕称,自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同类案件有三十余起,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被定以销售假药罪,个别案件则按非法经营罪等来处罚。


  这些案件中,有五起案件的案情与陆勇案比较相似,均涉及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的代购。但不同的是,这些被告人在代购的同时谋取了一定的利润,且被告人大多不是患者。


  与陆勇案的案情几乎相同的是山西运城的石某销售假药案,该案被告人石某也是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同样是居间帮助其他患者向一家印度制药公司购买格列卫,不同的只是,他平均每瓶加价200元左右,收取了居间的费用。最终,石某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41万元也予以追缴。


  另外,在江苏射阳的杜某、徐某甲销售假药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徐某甲是盐城某医院某科的主任,他在病患有用药需求时,向杜某购入仿制药易瑞沙,每瓶加价300-400元后交给病患使用,所得的差价用于科室的开支。徐某甲也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只是免于刑事处罚。


  “为什么陆勇可以无罪,主要就是从‘销售’概念入手,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劳东燕举了个例子,A准备去日本旅游,B听说了这件事,就向A提出了帮忙买药的请求。A接受了之后,把药带给了B,“这就是委托购买,它发生的情况是特定的。而如果是,A囤积了一批药,B去买,这就不行了。”


  劳东燕还认为,像陆勇案那样,未经批准而从境外进口特定药品,只要该药品不推向市场,就不能认定为假药。


  “即便陆勇案发生在国产格列卫仿制药正式上市的今天,其向印度购买或代购仿制药的行为,也未必就能认定具有期待可能性。”劳东燕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现行医疗体制下,我国的制药公司往往将关注重心放在销售环节,再加上繁琐的审批制度,由此影响了医药企业大多制造疗效相当的仿制药的能力,即使开发出相应的仿制药品,不仅药价至少贵出十几倍,其疗效与安全性也未必能让人放心。


  “应当承认,刑法规范本身就凝结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当司法者运用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三段论,来完成整个涵摄的过程,本身便是在实践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劳东燕称对于陆勇的无罪,显示的是法理和客观情况,法律从业人员灵活运用法条,不是单纯的做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律也是可以有温情的,冷冰冰的永远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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