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真实事件:主角原型还原“格列宁案”(2)
2018-07-05 17:04 来源:来源:重庆晨报
白血病患者吃不起的“天价药”一盒两万多
陆勇代病友买印度版便宜药被抓
对于慢粒白血病患者来说,“药不能停”这四个字是他们真实的写照。
2002年,34岁的陆勇被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格列卫”23500元一盒,平均一粒药200元。慢粒白血病患者笑称,每吞下一粒药,都是在吞钱。
媒体报道称,陆勇有一个慢粒白血病病友的QQ群,里面有上百人,只有他和另一个经商的老板能勉强吃得起“格列卫”,天南海北的人在网络空间诉说着各自遭遇和绝望,每过一段时间,有些人的头像再也不亮了,人死了。
陆勇前前后后购买“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价格仅是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陆勇后来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
上游新闻记者从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中看到,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每盒价格为4000元。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通过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
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价格200余元。
由于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
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树春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慧英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树春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金霞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
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司法机关查明,共有21名白血病等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万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监测,还需拿到药品进口注册证。因此,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即使在印度是合法生产,疗效也得到患者的认可,但是在国内它仍属于假药之列。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
检方不起诉:若认定陆勇犯罪将背离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8日湖南沅江市法院对该案开庭,陆勇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检查,向法院提请延期。
2015年1月10日晚6点30分,陆勇和朋友一行3人从无锡飞抵北京,“我们在机场走着走着,发现陆勇没有跟上来,再一看他被警方带走了。”陆勇同行的一名朋友回忆称,机场警方带走陆勇的原因是“网上追逃”。
陆勇的律师张宇鹏还记得,追逃机关是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北京警方是协助。
此后,有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在《我不是药神》里,有这样一个桥段,患病老奶奶同警察的对峙中道出了一种绝望,“4万一瓶的正规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吃垮了,我只想活命……谁家里还没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
此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释法说理书显示,检方不起诉归为三点原因,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网上,曾有人发问,陆勇的无罪释放,是否只是法律暂时地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案件是法治的细胞,尤其是疑难案件,对于刑事法治的推进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陆勇案的疑难之处不在于事实,而在于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