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1573分量“缩水” 被要求退一赔三(3)
2018-01-09 17:10 来源: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17年11月9日,何女士打电话向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寄去其中两瓶酒。
此后,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何女士的《关于国窖1573白酒相关情况的复函》称:“你寄送给我局的两瓶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该公司产品。因你所购国窖1573白酒系2012年生产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条第二款‘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企业现已无相关记录和凭证可查。”
何女士认为,厂家在该批次白酒的生产环节中,质量管理有疏漏,出现质量问题后逃避推脱。何女士要求厂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还该批次所有酒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并承担维权过程的所有损失。
1月5日,记者致电胡某某,对方称自己原来是泸州老窖的员工,现在已经辞职,不管这件事了。目前该投诉已转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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