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盹5分钟被开除?公司解除合同被判属违法行为(3)

2017-12-28 16:53 来源:来源:澎湃新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梁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 20.5个月 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 中山日报 文/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李世寅 周斌 图/网络 编辑 陈彦 实习生 谭卓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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