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CDR细则 CDR15大核心问题是什么?(3)-财经屋
18-06-07 16:16 来源:证券时报(深圳)
对A股有什么影响?
海通证券策略分析师荀玉根等人认为,随着A股市场逐渐开放,科技类股代表的成长股同样面临估值国际对标问题。海外上市的中资科技股业绩增速最靓丽、估值盈利匹配度最好。随着CDR推进,海外上市的中资科技股龙头回归A股,将逐步改变A股科技股生态,存量科技股中估值和盈利不相匹配的伪龙头将受到冲击,新的科技股龙头最终计入相关指数成分,未来指数将优化。
任泽平最新研报指出,结合考虑大概率发行CDR及潜在满足CDR发行条件的企业,如果所有试点企业在1年内完成回归,预计CDR业务在2018年为券商行业带来的平均净收入、平均净利润分别为97.96亿、51.37亿元;如果在2年内完成回归,预计CDR业务在2018、2019年分别为券商行业带来的平均净收入48.98亿、54.08亿元,带来的平均净利润25.69亿、28.06亿元。
试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有小幅修改
此次试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部分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和存托人资质部分。
征求意见稿中,在列举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的几种情形时,“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是其中一种情形。而在本次发布的试行办法中,将这一情形删除,与此同时,新增“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的情形。
在存托人资质的规定上,征求意见稿和试行办法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存托人。但在具体规定上,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而试行办法则将其修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办法中,商业银行存托人资质或仅需银保监会批准,而不需要证监会另行批准。
此外,对存托人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办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具备“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等五项条件。
详细解答,请看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如下解读,24个问答满满都是干货: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