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的财税政策:5月1号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有哪些?(2)

18-05-16 08:5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公告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安睡人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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