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什么?企业年金办法细则解读(3)

18-03-19 14:27 来源:财经屋整理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部分省份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大,基金运营有待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是省级统筹。一些省份基金结余偏少,收支平衡压力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虽然方案尚未出台,但业内专家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并非“劫富济贫”,也不是各省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全国统筹十分复杂,必须在分清中央与地方责任基础上,经过详细测算、统一认识,再明确资金配置与管理。有专家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应采取全国社保基金出资、地方按比例上缴部分基金收入,建立社保基金调剂资金池的方式进行。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省份,则应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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