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首次被四部委明文打击 法律如何认定侵权?
2018-07-18 17:16 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徐凯 咸韵/文
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宣布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行动。
这一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开展至今已是第9年,网络传播中的“洗稿”行为首次被提及,此次行动将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
“洗稿”行为历来存在争议。5月23日,自媒体“差评”宣布完成3000万元A轮融资,由腾讯TOPIC基金领投,因“差评”被指存在“洗稿”行为,引起巨大争议。压力之下,5月28日下午,差评发布声明,决定主动退还腾讯相关投资,并在周末向腾讯表达这一意向,腾讯已接受其决定。
“洗稿”行为,指的是把原稿中的词序、语序甚至表达方式和表达风格进行重新组合改写,但保留原作品中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内容的一种“写作方式”。
虽然“洗稿”受文字工作者口诛笔伐,“洗稿”者多受舆论指责,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评价,“洗稿”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不可一概而论。
究其本质,是因为著作权法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既要鼓励智力成果的创作,也要鼓励知识的分享和流动。
难点在于认定“实质性相似”
以“差评”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2016年,自媒体人霍炬向法院起诉,“差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把扎克伯格秒成渣的社交网络真巨头,就是这么帅!》涉嫌对其文章《Telegram传奇:俄罗斯富豪、黑客高手、极权和阴谋……》“洗稿”,侵犯其著作权。
霍炬将两篇文章的主要情节共18个进行对比,认为被告选取与原告文章相同的情节以及运用其特有的行文顺序、使用相同的语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是:一、原告主张的18个主人公情节的事件均出自媒体报道,属于公知素材,原告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和安排,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二、纯粹的叙述方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叙述方式与人物、情节相结合,具有独创性才受保护。原告的叙述方式与人物、情节的结合并未体现出独创性,原告就18个情节也未进行独创性的编排,故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三、单纯的语句,原告无权限制他人使用,并且个别语句相同也达不到实质相似程度。
法院认定,该案的两篇文章系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不同作品,虽然两文章存在18处情节相似,但该18处情节是主人公的真实经历,属公知素材,且两篇文章就该18个情节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也不同,原告就18个情节也未进行独创性的编排,况且被告文章的叙述方式与原告文章也不完全相同,至于个别语句相同也达不到实质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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