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片酬面临监管:受影响的群体有哪些?(2)

2018-06-29 17:21 来源:来源:新京报


  6月3日,国税总局下令彻查明星“大小合同”,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随后宣布介入调查取证。


  昨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通知还提到,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此前,在2017年9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就曾发布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


  与这一《意见》相比,新发布的《通知》对主要演员片酬比例的规定并无变化,但监管范围进一步细化,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和嘉宾都要受到监管,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也将受到调控。


  头部资源稀缺催生天价片酬


  签订“阴阳合同”意味着,原本一笔收款可以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按照不同税率征税。这样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就转变为个体独资企业(工作室)的“经营所得”。


  一名有着十年演员经历的影视行业创业者告诉寻找中国创客(ID:xjbmaker),阴阳合同是业内早已心照不宣的事情。“阴阳合同不是这几年才有的,是一直都有,而且不是大演员有,小演员也有。”


  他认为,阴阳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避税,避税主体是影视制作方,原因是一般艺人签的都是税后合同。


  “例如剧组请一个艺人,需要花一亿的演员预算,按照非避税的方式,30%的钱都要花在税上,至少3000万元。所以剧组鼓励演员签阴阳合同避税,走制作费的方式,可能就6%的税。”


  除了阴阳合同之外,明星避税还有其他方式,比如原本属于艺人的片酬可以按照“片酬+分红”的方式计算。艺人作为制作或者监制“参股”项目,或者艺人工作室作为“参股方”,最终都能拿到额外分红。


  据介绍,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属于偷税漏税。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


  一名财税方面的律师表示:“如果走制作费,只要经办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不存在避税是否合理的问题。”


  赵占领律师告诉寻找中国创客(ID:xjbmaker),明星到类似霍尔果斯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工作室,只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这种避税方式本身不违法。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所谓“阴阳合同”,主要目的不是偷税,而是绕过政策上的“限薪令”。按照规定,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在现实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签多份合同,这样就能不受限制。


  而关于天价片酬,一名演员表示,这本身是一个市场行为。“如果电视台会购买没有流量明星的戏,高额片酬就很好解决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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