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万打赏女主播:媒评是否应该退还?(2)
2018-06-15 17:02 来源:来源:澎湃新闻
另一个或许对主播有利的规范依据,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0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等应当依法追缴,但对于“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然而,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仅是诈骗刑事案件,而这起案件是职务侵占案件,两者不能混谈套用。
诚然,作为“准立法”的司法解释,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但并不能“法外立法”。为什么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保护“善意取得”?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但粉丝“打赏”的本质,并不是市场交易,如果将“违法所得”的“豁免”范围扩大化,更会带来洗钱、职务侵占等后患。因而,在我看来,对于打赏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打赏”乱象,此案并非个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赏主播130万犯罪”等报道。从立法上看,规范“真空”确是乱象之源,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用制度为打赏设立“天花板”、强化资金流向监管,才能少一些“荒诞剧”,也让社会多一份安宁。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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