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苏宁在名单内(3)
2018-05-29 17:10 来源: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该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联邦和州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集团层面受到不同当局的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具体体现在:
第一,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须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此外,美联储也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必要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建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实行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采取措施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如禁止金融集团通过兼并控制全美10%以上的存款或金融体系10%以上的并表总负债,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
明明称,总的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没有改变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架构,而是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建立了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强化了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重要性。
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提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建议,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确立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以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缺失的问题。具体的监管职责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白鹤祥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实行合并报表,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建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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