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将刮新经济风 独角兽回归上市预期升温(3)
2018-05-07 17:08 来源:来源:北京商报
再融资等细节引关注
从此次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内容来看,除明确CDR发行条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外,关于CDR再融资、存托人存托资质等细节性的问题也引发市场关注。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安排。其中,存托人资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资质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CDR对于券商的影响,广发证券认为,A股CDR的发行主要增厚头部券商的净利润,证券行业集中度正持续提升,且在围绕机构业务创新发展的中长期逻辑下,头部券商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担任CDR保荐人不得兼任存托人。另外,企业发行CDR后,可在A股获得再融资权利,享受上市公司待遇。《管理办法》显示,存托凭证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拟发行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面,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高萍/文 王飞/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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