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家上市公司收罚单 17家处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3)

2018-03-12 17:15 来源:来源:新京报


  山东墨龙即是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早在2016年10月,山东墨龙公告三季度盈利800余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2017年2月修正称,预计2016年全年亏损4.8亿至6.3亿元,业绩“大变脸”引发市场质疑。根据证监会调查,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通过虚增售价、少计成本等手法连续两年将季报、半年报“扭亏为盈”,虚增收入最高达1亿元,虚增利润最高达2.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


  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荣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9日,以“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实际控制人父子提前避损”为特点的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成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股民索赔难


  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实控人等相关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保持高压监管的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股民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王智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017年以来,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维权也在增多。“仅我们律师事务所,2017年至今接受委托的证券索赔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已超2500人。比如在雅百特案件中,仅我们所代理的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已达800余人,参与金亚科技索赔案的投资者逼近500人,参与保千里索赔案、中安消索赔案、众和股份索赔案的投资者均超过400人且仍在持续增长。”


  “众多的投资者中,既有索赔一两千元的小散户,也有单个股票索赔超过2000万元的大户,机构投资者参与索赔诉讼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王智斌称。


  根据王智斌律师团队统计,目前遭遇投资者诉讼的上市公司共计23家,分别是金亚科技、武汉凡谷、*ST昆机、*ST烯碳、超华科技、雅百特、*ST佳电、*ST墨龙、新力金融、保千里、*ST大控、宝利国际、匹凸匹、ST慧球、北大医药、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ST大有、嘉寓股份、鞍重股份、益盛药业、文峰股份。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23家上市公司中,北大医药、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均为资本市场赫赫有名的“方正系”旗下。


  以市值计算,遭遇索赔的上市公司市值最低的是金亚科技,最新市值15.72亿元,最高的是方正证券,市值536.73亿元。


  此外,证监会尚未出具最终处罚结论,但投资者有索赔意向的上市公司共计9家,分别是美丽生态、恒顺众昇、祥源文化、宁波中百、中毅达、*ST上普、勤上股份、中安消、*ST众和。


  许峰律师表示,目前股民索赔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比较少。虚假陈述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部分都是自然人,最终可能出现打赢官司赢不了钱的结果。


  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的诉讼案。


  王智斌指出,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针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不过整体来说,索赔金额和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违法获益相比,仍属“九牛一毛”。


  据证监会此前通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为最主要的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而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领域,股民索赔的难度仍然很大。


  “针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索赔诉讼,由于司法解释缺位,目前仅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一例胜诉判例,绝大部分的内幕交易行为人并不会实际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王智斌称。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彼时,业界对此评价称,“光大乌龙指”索赔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首个胜诉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投资者通过证据去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上海二中院当时表示,证券市场中因果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因果关系。首先,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二者交易的股票无法完全一一对应。


  王智斌表示,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哪部分投资者、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这些均无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至今不存在民事索赔的胜诉案例。


  王智斌建议,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制度框架,仍需进一步健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而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总体而言,立法尚属于缺位状态。”王智斌称。


  ■案例


  “跌停王”保千里:股民索赔VS散户抄底


  2017年8月12日,保千里公告,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保千里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涉嫌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


  2017年12月14日,保千里公告,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2月7日收盘,ST保千里股价为2.46元,这是其自2017年12月29日复牌以来连续第29个交易日跌停,刷新A股最长连续跌停纪录,跌幅近80%。


  “跌停王”保千里让股东们蒙受损失,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初在市场火热期间定增入股的机构投资者。在借壳上市的2015年,保千里发布定增方案,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88亿元,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参与其中。目前保千里最新股价仅有2.28元,上述参与定增的机构投资人已深度被套。


  目前,机构投资者尚未有所行动,中小股民已开始诉讼。


  3月9日,保千里发布了对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回复公告显示,中小投资者31人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公司发起一系列诉讼,其中1件已开庭,公司上诉;11件一审;19件起诉状资料暂未收到。


  3月11日,记者自许峰律师处获悉,保千里投资者索赔近日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为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获胜增加了信心。


  不过,保千里目前已陷入资金危机,股民胜诉之后能否赔偿到位?许峰律师表示,保千里现在确实非常困难,不排除打赢官司赢不了钱的可能性,“我们在考虑把东北证券等中介机构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来处理”。


  “我们认为中介机构都是有一定责任的,不仅是券商、独立财务顾问,还有会计所、律所。假合同(指保千里虚假协议)这个东西,会计所、律所的人难道发现不了吗?”许峰称。


  大举买入公司股票的保千里员工也蒙受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两年之前,上百名员工每人向上海银行借贷几十万购买公司股票,如今被“深套”,每人有几十万到数百万的巨额贷款“压顶”。据记者了解,有相关员工曾去深圳市相关部门寻求协调、帮助,目前暂无进展。根据这位员工提供的材料,深圳相关政府人员曾来到保千里了解情况,将事件上报至市金融办,并与银行进行协调。


  “我们现在是担心股票退市,钱打了水漂,债务又背了一身。”保千里的一位前中层员工说。


  股价持续暴跌,部分股民开始抄底。今年2月初,一位散户告诉记者,保千里最近危机不断,但20个左右跌停板后,他觉得抄底机会来了,于是在大约3.6元时买入,但没想到公司又发了无法估计亏损额的公告,引进投资人也没有进展,这让他非常苦恼。


  2月8日开始,保千里股价出现波动,当日上涨4.88%,2月22日涨停,截至上周五,保千里报2.28元,涨幅0.88%。“目前亏损更大,但机遇也开始出现,现在选择坚守。”该散户说。


  □新京报记者 赵毅波 林子


  投资者也是消费者,保护他们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专家认为,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是制度上亟待考虑的关键因素;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


  ■ 对话


  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


  新京报:你认为在股市中的投资者算是消费者吗?


  刘俊海:算消费者。不仅一行三会使用过“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文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让消费者履行风险揭示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包括证券、金融、保险行业的用户,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国资本市场。


  新京报:利益受损的中小股民应该如何索求赔偿呢?


  刘俊海:要索赔,理论上存在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公司方准备一笔钱,通过第三方,赔偿投资者。在2013年,万福生科曾经发生过虚假陈述的事件,由于这件事,公司专门委托第三方建立了专项赔偿金,投资者可以向基金拿到赔偿。而如果公司不愿意主动赔偿,那投资者就只能走法院诉讼索赔的途径了。


  新京报:现在股民告上市公司,受理情况如何?


  刘俊海:从2002年开始,我国法院系统陆续受理了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6年实施的新的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增加了民事条款,2009年也增加了赔偿条款。


  但是,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现在很多地方法院心存疑虑,要么是不立案,要么是立案以后驳回。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证券法》、《公司法》可诉性不强,基层法院说要等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我曾经建议过最高法院的同志,赶紧出台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说,这不能闭门造车,要等基层法院有足够多的判例。但基层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就不敢断案,这就形成了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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