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案判决陷争议 遗孀金燕需要还2亿吗?(2)

2018-01-10 17:17 来源:来源:新京报


  2011年时,小马的股东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和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约定:后者投资入股小马,但若小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后者有权要求小马、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购回这些股份。不幸的是,2013年底,小马并未上市,李明随后也去世,李萍李莉出走海外。最高法院海富案判决后,小马公司似也不再能成为回购义务人。所以投资人盯上了金燕。


  金燕被要求担责,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而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承担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案金额则再创新高,但妻子似乎却非无辜,因为这对夫妻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她现在就无需担责了),丈夫的对赌倘若成功的话,夫妻的共同财产会翻几番。妻子既然有“坐享其成”的机会,就不应在丈夫对赌失败后叫屈说不知情、不参与、不是男人的附庸,否则就成了“赢了,是我们的;输了,是你的”。


  201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答复》确认了共同所得与共同债务相平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基本逻辑。至于妻子举证说她一向自食其力,亦不能否定对赌成功会导致她的总财富增加。


  何况,小马引入机构投资者,是李明生命中的大新闻,妻子要辩称不知情,不太令人信服。金燕自己是开公司的商人,并非无知,若担心丈夫的对赌失败,就应该事先实行约定财产制并告知债权人,或跟债权人明确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这样根据第24条,还是能免责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第24条毫无问题,实际上有学者斥之为“恶法”。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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