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万买的保险老人却提前退保 用利息来宣传合规?(2)

2018-03-19 22:27 来源:现代快报


  焦点


  用“利息”来宣传,合规?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华夏保险公司与姚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存在“利息”等字样。那么,用“利息”来宣传保险产品合规么?记者拨打了12378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也不得将年金保险、终身寿险等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应坚持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


  记者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中,是不能单纯用“利息”这种说法来表示保险产生的收益,附带万能险账户的年金保险,产生收益在合同中应使用“结算利息”“账户现金价值”等字样来表达。


  2016年9月6日,中国保监会曾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演示保单利益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推介时是否涉诱导?


  采访中,华夏保险公司的张经理不承认有过免交保险费这样的承诺。他表示,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这款保险需要连续交10年保费。“我没说能免交,只是告诉姚先生可以把副险理财账户中的钱转作保费。”据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人出现重大伤残等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申请免交保费,否则只能按照当前产品的现金价值退款。


  “姚先生并不符合全额退保的条件,他已支付的100万保险费只能退回20万左右,现金价值只有五分之一,理财资金503万可以随时退还。”而保险公司答应将100万保费全额退还,张经理认为,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损失的。


  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不能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不可以夸大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如果销售人员确实有违规行为,他们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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